中标(成交)后采购人要求进行实地考察怎么处理?不进行产品测试,采购人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怎么办?评审结束签订合同阶段,采购人能再次审查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资格吗?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不配合履约导致违约……这些都是增加供应商负担的做法。为避免有关各方给供应商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增加供应商的获得感与满足感,厦门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负担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明文禁止采购人设置履约障碍,保障供应商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更好获益。
“近年来为供应商减负的一系列措施切实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了便利,降低了政府采购活动参与成本。”一位经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代表告诉记者。
采购人导致违约 由采购人担责
“政府采购活动不能设置重重障碍让供应商做亏本生意,要增加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获得感和满足感,切实保障供应商的权利。”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强调,只有保障供应商依法获益,供应商才能履行好职责,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厦门禁止采购人在供应商履约过程中故意设置履约障碍。《通知》规定,需由采购人配合提供的必要的履约环境、条件、事项,采购人应当及时配合提供。因采购人原因导致供应商履约延迟的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该负责人补充说,“如果采购文件没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履约时也不得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以防采购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履约验收环节 禁止不合理验收条件
除了履约环节禁设障碍,厦门在验收环节也为供应商提供多重保障。
《通知》规定,在组织履约验收过程中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约定以外附加不合理的验收条件,比如:要求供应商提供超出约定范围的赠品、零配件、备品备件;在投标时已提供检测报告的,要求供应商重新进行检测;未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对货物进行破坏性测试;适用抽检的大批量货物项目,要求进行全部检验等。
支付环节 禁止不合理附加条件
据了解,为进一步减轻供应商的资金负担,厦门市财政局多次强调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2021年,厦门市财政局进一步规范预付款并保障资金支付,要求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预付款保证金。
《通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规定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经办人调岗、履行内部审批流程拖延支付款项,不得附加未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绩效评估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