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辽宁省财政厅了解到,为更好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辽宁省财政厅近日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了《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该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
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辽宁省财政厅将打造优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作为工作重点,持续推进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为落实好国家扶持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要求,省财政厅与省工信厅专门针对该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通知》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和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给予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8%-10%的扣除,提高了价格扣除下限;要求采购人要统筹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具体方案,落实好相关政策;对于授予中小企业的采购合同,采购人要主动缩短付款时限,在履约验收完成后 15 日内支付款项,不得拖欠。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将扶持政策写入采购意向公告、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不适用扶持政策的项目要写明具体情形和原因,方便供应商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
“我们出台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系列改革措施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细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的要求,确保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另一方面,结合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实际,突出扶持重点。”辽宁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职责分工。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办法》要求,突出主体责任,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强化需求审查和结果验收,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政府采购全流程。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项目时,要帮助采购人准确把握政策要求,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市财政局要积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对扶持政策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中小企业,简化政策落实要求,只需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扶持政策,无需进行认定。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和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做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缩短答复时限。有条件的地区可帮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环节对中小企业进行认定。
据上述负责人透露,下一步,辽宁省财政厅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认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