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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87号令修订未涵盖和解决的八个关键问题,值得思考

探讨 | 87号令修订未涵盖和解决的八个关键问题,值得思考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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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没有涵盖和解决的八个重大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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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以后,有的政府采购专家和学者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进行了比较,整理出了60多处改动内容,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高度评价。笔者通过全面、深入的学习《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与实际工作中出现和遇到的一些问题一一进行了对照,梳理出了仍然没有涵盖和解决的八个重大关键问题,建议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规范和明确。



一、供应商参加投标应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当统一


在实际工作中,许多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为:“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这样的规定比较笼统。虽然《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资格要求包括五项内容,但笔者认为比较散乱,应当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


建议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第(一)至第(五)款修改为:


资格要求包括: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投标截止时间前12个月内的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如为新成立公司的,应提供于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上一年度任意一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的证明材料;如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出具承诺函;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六)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开标当天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规范和明确重要条款(参数)、一般条款和不满足重要条款(参数)、一般条款的处理方法


由于87号令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重要条款(参数)、一般条款和不满足重要条款(参数)、一般条款的处理方法,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不满足带星号(“*”)条款(参数)和一般条款不满足的时有发生,如何处理,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是否规范?如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不满足带星号(“*”)条款(参数)不是直接废标,而是在评分因素中作为扣分项;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不满足一般条款,采购人不予认可评标结果,擅自决定顺延第二名中标,等等。


建议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后增加一款,进行规范和明确:


1.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


构成投标被否决的评标依据除重要条款(参数)不满足外,还可以包括超过一般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多项数。


2.投标人对加注星号(“*”)的重要技术条款(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


技术支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中允许的其他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当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三、应对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如何填报《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进行规范和明确


由于87号令没有对这项内容作出规范性要求,在实际工作中,投标文件中虽然设置了《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其用途和重要性不了解,觉得参加投标供应商可以填,也可以不填,与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没有偏离的也可以填“无偏离”。导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是复制的招标文件技术需求,有的是空白的,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缺少评判的依据。供应商没有如实填写和描述所投产品(提供服务)技术参数、型号、产地等重要指标,直接影响到了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内容,增加了履约验收的难度。


建议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增加一款,进行规范和明确:


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应认真、据实填报《商务款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复制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没有填写《商务条款偏离表》、《技术条款偏离表》或填写“无偏离、空白”的,作废标处理。


四、进口产品实行政府采购应当规范和明确采用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法”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构成、抽取方法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6号》印发之前,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履行审批程序,然后,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走国际招标程序,其监督管理由商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6号》印发之后,要求采购人采购进口货物国际招标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具体如何操作没有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人采购进口货物国际招标执行87号令,采用综合评分法且投标报价占总分的比重为30%,与国际招标脱节且高价中标的时有发生。因此,进口产品实行政府采购国际招标应当规范和明确采用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法”;明确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从省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议对《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国际招标的,采用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法”,其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抽取。


87号令第四十七条不变: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87号令第四十八条不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6号》:X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


处理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项目属于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项目未按上述规定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法律适用错误,财政部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审查。


处理结果:鉴于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X医院、代理机构Y公司限期改正,并给予代理机构Y公司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两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规范和明确评审程序,不宜硬性规定“先对同品牌投标人进行评分”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先对同品牌投标人进行评分,同品牌投标人中评审得分最高的继续参加评审,其他同品牌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


这样表述会给评标工作增加了一个前置程序,评标时首先看是否有同品牌投标人投标,先对同品牌投标人进行评分,这样表述与实际评标工作脱节,应当统一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逐一打分,然后再看是否有同品牌投标人进行投标,同品牌投标人中评审得分最高的继续参加评审。


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议不变。即: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在“评审得分相同的”之后增加:“技术方案得分最高的,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删除“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内容。


六、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抽取,采购人可以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和单位实际情况,从以下两种模式中任意选取一种,双轨并行,不能搞一刀切,不能强制要求县、市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


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模式一

87号令第四十七条不变: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87号令第四十八条不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实行国际招标的,采用国际通用的“最低评标价法”,其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抽取,执行以上规定。


模式二

评标委员会应当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其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人代表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是采购人委托的相关专业人员。


建议将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和抽取模式,以及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删除“其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全部由采购人代表组成”;删除“第五十四条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自行选择,或者通过随机方式抽取”。删除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中的“评审专家选取方式和”。


七、投标文件以“双信封开标(形式密封)”是将局限性的、不成功的做法移植到政府采购货物招标之中,与完善和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相背离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和优质优价等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文件不包含报价的部分与报价部分采取双信封开标。投标文件以“双信封开标(形式密封)”之前只用在“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以及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并不适用所有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工程中的货物,实践证明,这个方法并没有解决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将其移植到政府采购货物招标中,没有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作为支撑,与完善和增强采购人主体责任相背离。


一是“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以及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以“双信封开标(形式密封)”并不适用所有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工程,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铁路、民航、水利系统的基本建设工程。


二是投标文件以“双信封开标(形式密封)”只适用于“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以及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不适用工程中的货物。


三是增加了人为废标的条件。本文在第二个问题:“招标文件中应当规范和明确重要条款(参数)、一般条款和不满足重要条款(参数)、一般条款的处理方法”中已全面阐述了“对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参数)应当加注星号(“*”),并注明如不满足任一带星号(“*”)的条款(参数)将被视为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导致投标被否决。构成投标被否决的评标依据除重要条款(参数)不满足外,还可以包括超过一般条款(参数)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多项数”。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实行双信封开标的规定:…。其中实行双信封开标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下列方式之一确定中标候选人:


(一)对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合格分以上的投标人,按技术、商务和价格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二)对技术得分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名次以上、且不少于3家的投标人,按技术、商务和价格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这样做的结果不论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完全满足、响应招标文件,只要技术得分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合格分以上的、没有达到招标文件规定名次以上的,均可人为地作废标处理。增加了采购人、甲方代表的人为操作空间,而不是按照科学规范的方法去衡量投标供应商是否满足、响应招标文件,这样做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立法精神,为进入评标室 的采购、甲方方代表提供了制度上的寻租空间。建议删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实行双信封开标的”相关内容。


(四)与《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完善和增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但投标文件以“双信封开标(形式密封)”,是在对采购人实现主体责任进行限制,与完善和增强采购人的主体责任这个精神南辕北辙,为采购人落实主体责任制造诸多障碍,增加其实现自行采购的难度。


建议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中删除:投标文件以“双信封开标(形式密封)”相关内容。


八、政府采购电子开标评标系统,应当规范和明确由设区市统一开发、购买和使用一个管理软件,坚决杜绝一个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使用多个政府采购电子开标评标系统(平台)问题


目前,大部分地区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采用电子开标评标系统,但许多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使用多个政府采购电子开评标系统,给评标专家的使用带来诸多不便,需要现场学习或在技术人员指导下才能操作,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


建议规范和明确由设区市统一开发、购买和使用一个(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管理软件(平台),坚决杜绝一个县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使用多个政府采购电子开标评标系统的情形。


将这一条放在“附则”中。


其他建议修改的内容: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评审专家选取方式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建议修改为:评审专家选取方式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比例,应当在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中载明。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合格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建议修改为:合格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专家选取方式和评标委员会中的评审专家比例。


由于个人学识水平有限,提出的意见及建议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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