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在某些政府采购活动中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样品一方面有助于评审专家进行更专业的评价,但同时也有一些采购项目不宜要求提供样品。下面这10个关于样品的问题,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样品演示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吗?
答:法律未作限制,但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需要考虑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看看样品是否必须提供,演示样品是否有必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造的样品,符合性审查怎么认定?
货物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了核心产品并要求提供其样品,但未规定“此样品未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制造的作为废标或无效投标条款”。请问“核心产品”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吗?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造的样品在评审过程中,可以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
答:招标文件规定提供样品的,可以规定将提供样品作为实质性要求,也可以将样品评价作为评审因素,需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确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音响设备采购项目把样品设为评分项,可以吗?
答:首先要确认是否必须提供样品。普通的音响设备属于工业化产品,用技术参数等可以描述采购需求,就无须供应商提供样品;如果该音响设备确实需要提供样品,那么可以对该样品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明确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家具招标须提供订制产品,等标期内能否给厂家留一定生产时间?
答:除非确有必要不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需要留出制作样品的时间,还要明确: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除非确有必要建议不要要求提供样品。
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否合规?
答:一般不得要求提供样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的,可以要求提供样品。所谓“主观判断”,就是需要通过感官认知对客体进行判断,一般适用于特殊定制的产品。在通用产品、标准产品的采购项目中一般不应要求提供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照片、检测报告等;一般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大型成套产品的样品,但可以要求提供主要材料、备件的样品,或者实物图样、模型等。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则可以要求提供样品。
要求提供样品会增加投标成本,导致未中标投标人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动因增加。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塑胶跑道项目需要提供样品吗?
答:尽量不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需要提供样品前要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塑胶属于标准工业品。跑道设计用图片、文字、视频也可以完全描述。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采购桌椅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吗?
答:对于服装、家具、印刷品等采购项目,如果不能以书面方式描述需求等,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并作为评分项,但分值设置不宜过高,专家建议5分为宜,10分顶格。为了降低投标成本,在实际操作中,凡是可以用照片、视频或小样来加以评判的功能或技术性能,比如货物的外观样式,设备的电动操作功能,办公家具所用铰链、轨道等五金件的品质等,应尽量避免让投标人提供整机样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供应商投标时必须提供2台“触屏一体机”样品,合理吗?
答:不合理。对于政府采购货物招标而言,一般不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更不应要供应商提供整机,即便要求提供整机,一台足以说明问题,要求提供两台明显不情理,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供应商可以通过询问方式要求招标人对该项要求作出答复、修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中标结果吗?
采购人提交的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供应商三日内提供样机进行测试,不满足要求的按废标处理,这样规定可以吗?
答:不可以。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竞争性磋商成交后,采购人封存样品时发现证书不实,怎么办?
答:如果属于磋商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