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活动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单位负责人”是同一人可以参加一个项目吗?法定代表人是夫妻,能参加一个项目吗?竞争性磋商三家供应商都是同一品牌还能继续评审吗?……今天分享10个这方面的问题为各位解惑。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中单位负责人主要指谁?
答: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指除法定代表人以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等。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股东为同一人的不同投标人,能否同时参与同一项目投标?
答:该股东不是单位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就可以参与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如果是单位负责人、控股股东就不可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夫妻或亲戚,可以投同一个标吗?
答:可以。法律并未禁止法定代表人是夫妻或亲戚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非单一产品同一品牌多个供应商投标,怎么认定?
非单一产品的采购设置了3个核心产品,能不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只要有1个核心产品与其他投标人不相同,就可以视为是不同品牌的投标人”?
答:不可以。财政部国库司回复咨询时称:“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可以设定多个核心产品。设定多个核心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中有一种产品品牌相同,即视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实践中,最好设置1个核心产品。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5.非单一货物投标时,投标人小部分产品可否为同一品牌?
答:政府采购未禁止多家投标人代理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但需认定投标人的数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单一产品相同品牌和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作出了限制,但并未对非核心的小部分产品作出限制,在此情形下,要看招标文件是否作了相应限制性约定,如果没有,则不同供应商提供非核心产品的同一品牌被认定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6.投标人授权代表必须是单位员工吗?同一人能代表几家投标?
答:投标人的授权代表不一定必须是本单位的员工,但是,同一人不能代表不同单位参与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7.询价采购方式,两家提供同一品牌,如何进行界定?
答:询价采购时,对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规则由询价通知书规定,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8.竞争性磋商3家供应商都是同一品牌,可否继续评审?
答:磋商文件未规定相同品牌产品的处理办法,在评审时可以不予考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9.多次招标都是同一供应商满足参数要求,可变为单一来源吗?
答: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可以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具体标准可参考《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规定或者本地方一些规范性文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第十条 公开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要求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二)中央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说明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或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10.夫妻同时被抽中参与同一项目的评审,需要回避吗?
答:不需要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