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采购过程、轻合同管理”一直是困扰基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一大难点。近日,安徽省阜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了该市强化预算管理、压缩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建立履约补偿机制等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效能,保护和激发市场活力。
10个工作日未签订合同启动预警
据了解,在安徽省阜阳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原则上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被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并要求采购人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阜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合同签订,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签订的除外。10个工作日内未签订合同的启动警戒,临近30日未签合同的财政部门将向采购人发布督办函。这样是为了防止采购人使用拖字诀,给政府采购供应商增加负担。”阜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表示。
阜阳市财政局还要求,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积极配合供应商履约,供应商提请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应及时组织验收。根据规定,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以此强化对采购人的管理、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
预付款制度保障供应商获益权
阜阳市财政局建立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鼓励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文件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据介绍,为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约定预付款的,应于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建立履约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
履约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是阜阳市财政局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对供应商的利益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才能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阜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阜阳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因采购人原因不签订合同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经双方协商合理给予补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采购人原因终止合同的,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供应商进行经济补偿。
为切实维护供应商权益、保障公平竞争,阜阳市财政局还加强履约过程违法违规的查处和追责:采购人在履约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进行通报处理或暂停受理本年度其他采购项目计划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随意弃标或者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的,阜阳市财政局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而对该市政府采购市场进一步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