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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五个“缺失”怎么破?

探讨 | 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五个“缺失”怎么破? 政府采购信息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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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笔者谈一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之“五缺”,并提出“五补”对策,供同行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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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为了有效缓解新冠肺炎疫情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冲击,营造良好发展空间,促进中小企业稳健发展。2020年12月18日,财政部、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旨在打造“规范、便捷、高效、优质”政采新模式。46号文实施以来,各地多措并举加大支持力度,但从实效上看仍有不尽人意之处。下面,笔者谈一下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之“五缺”,并提出“五补”对策,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有法规缺乏操作性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46号文等制度也对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了要求。近年来,财政部出台制度性文件提出,不得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企业人数、营业收入、利润额等与规模相关的指标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或加分因素;将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对中小企业要预留一定采购份额,对小微企业在合同中要给予一定的价格扣除等。尽管政策法规都有要求,但是,在“对象选择、扶持方式、倾斜度把握”等方面没有统一规定,缺乏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可操作性差。因此,采购人通常不执行或选择性执行,效果不尽人意。


二、有标准缺乏科学性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将中小微企业按标准进行划分。如:(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中小企业认定,通常是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这种做法既缺乏科学性,又不具权威性。业内专家指出:在中小企业认定方面尚且存在漏洞。如:一些高科技企业,职工几十人,产值上亿元,却被划分为小微型企业;如:投标前后企业人数发生变化,且恰好在中小企业判定“临界点”上,应以哪个时间点来判定该企业的规模属性呢?能否享受政策优惠呢?法律法规就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曾查阅过一个物业项目投标资料,A公司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在企业简介中所述“规模、人员、设备、业绩”等与标准明显不符,却被评委会认定为中小企业。可见,因标准不科学使得一些企业在资格认定方面无所适从,“鱼目混珠”现象时有发生。


三、有安排缺乏全面性


笔者曾对本市2021年3—11月完成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项目进行分析,共有29个(物业16个、安保5个、家具6个、餐厨具1个、米面油1个),总预算额3856.2万元,总中标额3527.9万元,节约资金328.3万元。经分析不难看出:一是缺少工程项目;二是难度小不易被质疑投诉;三是项目及金额均可完成任务。如此操作,看似无可挑剔,实则“短板”明显,缺少工程项目便是其中之一,究其原因,主要是机制本身存在问题。政采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功能对于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可操作性较强,但采购工程项目比较困难。因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价格是关键性因素,价格扣除优惠计算方法能发挥重要作用;而工程项目评审采用基准价或浮动率计算方法,价格扣除法对中小企业起不到作用,因此,工程项目采购容易出现“空白”。


四、有偏见缺乏公正性


一是一些采购机构片面地强调企业实力、技术力量,忽视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岗位、提高核心竞争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落实政策不积极,办法不具体,效果打折扣;二是一些采购人热衷于大企业、大品牌,不相信中小企业的履约能力,在制订采购需求时,倾向于知名产品,热衷于大企业服务。片面认为,中小企业在品牌影响、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方面都无法与大企业比肩,从心理上排斥中小企业;三是一些采购人采取设置特殊需求、抬高准入“门槛”等方式,变相排斥中小企业,评标时,评委会主要考量“公司实力、技术力量、投标价格、服务承诺”等因素,这对于中小企业根本没有优势可言,明显不符合“三公”原则。


五、有短板缺乏可靠性


一是一些中小企业不重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也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自身履约能力;二是个别中小企业为了谋取私利,投标过程中不惜牺牲企业信用,采取不法手段,伪造虚假证明材料、不计成本恶意报价、相互串通投标、产品以次充好、商业信誉较低、会计制度不健全,导致采购人对其产生抵触情绪,对其可靠性也失去信心。


针对“五缺”问题,建议采取“五补”对策。


一、做宣传补充信息渠道


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开设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栏,刊载优惠政策、解读政策法规、公布采购流程、提供查询服务,解决信息不畅问题,为中小企业参与政采项目提供政策帮助和业务指导。


二、订细则增补配套措施


省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政策法规,在制度框架之下,按照“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等类型,分门别类标明优惠政策,因地制宜出台实施细则,体现出地方财政扶持中小企业更丰富、更细致的内容,提高执行政策便利化程度。


三、设机构弥补认定缺失


中小企业性质认定是落实扶持政策的关键,现有标准过于宽泛,分类不够科学,致使该扶持的企业没享受,不该扶持的企业错享受,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建议地方政府指定专门机构,细化标准,制定规则,线下认定,网上公示,动态管理,弥补缺失。


四、明责任填补采购空缺


明确采购人在执行政策中的主体责任,在编制预算时就给中小企业预留足够的采购份额,强化功能意识,不搞政策变通,完善内控机制,加强监督管理,消除对中小企业认识上的偏见,多方式、多举措给予中小企业政策性倾斜。


五、设专场补齐项目类别


针对工程项目难以融入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盘子”这一问题,采购部门可提前筛选400万以下、技术难度低、适宜中小企业参与完成的工程项目,设立中小企业采购专场,对“症”下药,精准帮扶,同时,加强监督管理,既落实政策,又保证质量。


中小企业作为最广泛、最活跃的生产经营群体,与公共财政职能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和互动性。充分发挥采购政策功能,为中小企业搭建平台是纾困解难,壮大财源的有效途径,唯有找准“缺失”,“补齐”短板,才能实现互促双赢目标。


作者单位: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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