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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评标委员会能否推翻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而重新制订?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是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唯一依据。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而不是直接推翻,自行制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个体工商户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
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问:公开招标项目可以在非工作日开标吗?
答:可以,现行法规中并无规定不允许将开标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安排在非工作日,因此,采购人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将投标截止时间或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也是可以的。
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中,可采用供应商报价的平均值作为磋商基准价吗?
答: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问: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吗?
答:不可以,询价只适用于货物项目,不适用工程和服务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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