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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购人能否因采购的服务有供应商表示要捐赠就终止招标?

问答 | 采购人能否因采购的服务有供应商表示要捐赠就终止招标?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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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四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6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899字,阅读完约6分钟”


问:采购人能否因采购的服务有供应商表示要捐赠就终止招标?

答:不可以终止招标。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多数情况下是国家机关,或者担负着公共职能,直接接受企业“自愿”捐赠,表面上“节省”了财政支出,实质上是在公权力与企业之间形成连接纽带,存在“政治公关”之嫌,有损公共权力及其执行机关的独立地位和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因此采购人接受供应商免费捐赠的行为是不合法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有此类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

依照《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仅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境外捐赠人要求”两个特定的情形下才可以接受捐赠,并且“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案例中的情形显然不符。

法律依据为《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一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 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问:采购人认为所有采购需求都不允许偏离,能否不标注核心产品,或者全部设定为核心产品?

答:只要是非单一产品的货物或服务采购项目,必须标明核心产品,核心产品不建议设置过多,1-2个就好,设置过多的很容易导致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因为大概率会出现相同品牌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问:厂家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可以作为评分因素吗?

答:生产厂家的授权不可以作为资格条件,也不建议作为评分因素,也没有意义。生产厂家的授权作为资格条件,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投标人,妨碍了公平竞争,更会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为实现控标制造了空间,这种控标行为曾盛行一时,业内俗称“报备”。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招标文件都会把生产厂家的授权建议设置为评分因素的初衷是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目前国内大多数行业生产供应充足、质量也有保障,除非特别项目需求,不建议把厂家的授权设置评分因素。如设置为评分项,建议1~2分为宜。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磋商文件有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审现场能够澄清吗?

答:要区分不同情况。磋商文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经采购人代表确认,磋商小组可作实质性变动。其他内容不得变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问:招标结束后,只会留存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还是全部投标人的?

答:所有的投标文件都会留存,留存时间至少15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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