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采购人代表参加了开标,又参与了评标,需要废标重招吗?
答:直接废标处理并重新招标于法无据,应当按照“原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处理。(1)原评标委员会的所作出的评标意见和得出评标结果无效;(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3)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由于项目已经开标,在此情况下如果判定重新招标,应会导致投标人的报价等信息因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失误(虽然从现象看是评委个人失误,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负有未提醒的责任)而泄露,这对他们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除非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确规定对于此类情况应当重新招标外,从尽可能将由此而导致的负面影响限制到最小的角度出发,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九条所述的因“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办本法”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第四十九条评标中因评标委员会成员缺席、回避或者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补足后继续评标。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停止评标活动,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开标、评标资料,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原评标委员会所作出的评标意见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变更、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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