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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部件原装进口作为加分项属歧视待遇吗?财政部给答案了

电梯部件原装进口作为加分项属歧视待遇吗?财政部给答案了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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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电梯部件原装进口作为加分项属歧视待遇吗?来看财政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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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财政部近期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八十号)。公告项目编号为ZKGS-21026,项目名称为3号学生公寓电梯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



该信息公告称,投诉人哈尔滨达森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因为对中科高盛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3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涉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2为:招标文件部件进口先进性与技术参数的要求不对应。投诉事项4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具有倾向性。



通过查询,《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采购人为东北林业大学,项目预算金额280万元,采购7部电梯。4月22日 ,东北林业大学3号学生公寓电梯采购项目中标公告,黑龙江电梯厂有限公司以276.8万元中标。


翻阅招标文件,《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招标文件在评分因素设置中,其中部件进口先进性分值设置为20分。具体评分标准为:


1、控制柜主板与所投电梯同品牌且品牌国原装进口得5分;自主生产且与电梯同一品牌或外委贴牌加工得1分;


2、控制柜变频器与所投电梯同品牌且品牌国原装进口得5分;自主生产且与电梯同一品牌或外委贴牌加工得1分;


3、安全钳与所投电梯同品牌进口得5分;自主生产且与电梯同一品牌或外委贴牌加工得1分;


4、限速器与所投电梯同品牌进口得5分;自主生产且与电梯同一品牌或外委贴牌加工得1分。


以上各项分值,须提供所投部件厂家相关证明(进口部件以曾经进口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为准计分,否则不得分。)。


针对投诉事项,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同时,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及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此前,《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和调研30多家电梯企业、电梯行业协会、专家、行业监管部门等相关负责人。他们均表示,在电梯招标文件中确实经常看到电梯部件同品牌原装进口的要求,并将其作为加分项。目前,大多是人为设置的三大部件或者五大部件同品牌进口件的门槛,这样的设置显然不合理。


“如今,财政部明确,将电梯部件同品牌原装进口作为加分项,属于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更大大提振国产品牌士气,助力国产品牌高质量发展。”浙江一家电梯企业负责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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