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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州:同类失信行为不得再修复

山东德州:同类失信行为不得再修复 政府采购信息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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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德州市财政局印发《德州市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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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政府采购主体在采购中的违法违规、不履行约定义务、不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不诚信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为此,山东省德州市财政局印发《德州市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管理。


德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是对2019年出台的《德州市政府采购领域诚信建设暂行办法》的修订,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各主体的失信行为。例如,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增加了一条:威胁、骚扰评审专家、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扰政采办公秩序。



明确采购各环节失信行为


《办法》细化了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其中对采购人的诚信管理适用《德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领域采购人诚信建设的通知》的要求。


根据《办法》,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相关主体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一般失信行为是除上述行为外,干扰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正常开展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分别从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定合同、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各环节,列明了各主体的一般失信行为及严重失信行为。例如,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持无效证书、证明材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而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泄露标的的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评审现场未对评审专家打分进行核对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评审专家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的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未要求报价明显偏低的供应商提供合理性说明的属于一般失信行为。


失信修复再犯不予再次修复


失信行为信息的来源包括供应商质疑投诉,有关单位、个人的控告、检举或情况反映,财政部门对相关主体的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共享信息。《办法》明确,财政部门经调查认定相关主体有失信行为的,应当记入其诚信档案。记录的内容包括:相关主体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主要失信事实、行政处理处罚文书及主要内容、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评价记录修复情况。并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别记录,在“德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


值得注意的是,被记录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相关主体,自记录之日起一年后,可以申请评价记录修复。


评价记录修复由相关主体向记录其信息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财政部门认为已整改到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允许修复,并将理由和意见记入诚信档案。须有关各方特别注意的是,评价记录修复后,再出现同类失信行为的,不得实施再次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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