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22〕1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随《通知》发布了《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省直各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通知》自2022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根据《通知》,省直相关部门应在《目录》范围内组织修订本部门指导性目录,报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于2022年9月30日前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
《目录》主要着眼于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聚焦公共服务领域,对购买主体作了严格限定,对省直部门制订相应的“目录”予以规范。《目录》强调公共服务属性,推进重点公共服务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目录》分三级,其中一级目录包括“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2大类,二级目录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就业公共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30项,三级目录共200项。《目录》确定省级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78家,包括省级国家机关,以及参照执行的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目录》规定,省直相关部门应在充分征求市州、县市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对口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本部门指导性目录,且保持与通用指导目录相对固定的目录格式。市州、县市区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部门不可自行编制执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目录》,体例更加紧凑、清晰,重点更加突出,边界更加清晰,内容更加丰富。具体从四方面体现:一是结构更加优化。《目录》将之前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6大类服务归并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2大类,体例更加紧凑、清晰。
二是重点更加突出。《目录》强调政府购买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重点推进能够持续增进民生福祉的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养老、就业、公共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事项。压缩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避免出现一边“购买服务”,一边“人员闲置”的现象。
三是边界更加明晰。《目录》明确了全省政府购买服务的“正面清单”,分级设置、明确细化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严禁将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外包,严禁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举债融资或用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事项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四是内容更加丰富。坚持与时俱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实通用指导性目录项目设置。如:贯彻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内容新要求,增加“应急救援服务”“社区治理服务”;贯彻国家“双减”政策,增加“课后服务”“校园艺术活动组织实施服务”;为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增加“公物仓运行管理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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