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足一天按一天算,我们给了专家800元的评审费,有位专家还表示给得太少,让增加。我们哪能随意增加评审费。这位专家说增加不了就请吃饭。可我们也没请吃饭的预算啊,带去吃食堂也要走程序……”《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采访中,曾听到一位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吐槽一位评审专家。还有一些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抱怨:“有的专家经常迟到,搞得我们组织评审很被动。真想扣他们评审费,但却没有依据。”
类似问题有解决的办法吗?记者日前从甘肃省财政厅了解到,该厅近期印发的《甘肃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可以很好地规避类似问题。
甘肃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该《细则》是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细则》出台后,可以有效避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转嫁给企业,充分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成本。
统一支付标准 专家迟到要扣钱
甘肃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细则》施行后,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能随意讨价还价,凡是从甘肃省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或者采购人依法自行选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甘肃省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均应当严格以支付标准和评审时间为支付依据。
《细则》明确评审时间以评审专家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现场签到时刻为计算起点,以完成评审报告并签字时刻为计算止点,如果评审期间内每次用餐时间为30分钟,不计入评审时间。具体为:评审时间在4小时及以内的,按400元/人支付;4小时以上,每满1小时增加100元/人(超过0.5小时按1小时计算);评审时间延续至次日及以后的,按每小时100元/人支付(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后废标、项目终止的,按200元/人支付;评审专家未按时参加评审的,迟到30分钟以内,扣除100元/人;迟到30分钟至1小时,扣除200元/人,评审专家如迟到1小时以上,取消本次评审资格,重新补抽评审专家;担任评审组长的评审专家,增发100元。
《细则》还规定,对于到达评审地点的专家,因回避、通过资格性审查不足三家、项目取消或延期等非评审专家自身原因,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的,属于异地(本人申请评审专家注册时申报的工作地以外的地区)评审的,提供补助300元/人;属于本地评审和线上评审的,提供补助150元/人。
明确支付主体 六种情形不予支付
《细则》明确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应在项目评审结束后30日内支付。
《细则》还列出了不得获取劳务报酬的情形,如评审专家以外的采购人代表、现场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协助配合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时,不得收取劳务报酬。
而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支付劳务报酬,已经支付的,应予以退回:一是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二是评审结束后,拒不按照规定签署评审意见的;三是因评审专家自身原因导致重新评审的;四是故意拖延时间以获得更多劳务报酬的;五是索要超额报酬和其他好处的;六是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