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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你提交的对吗?6个问题来找答案

《中小企业声明函》你提交的对吗?6个问题来找答案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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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还有哪些让你糊涂的问题?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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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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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不能自定义格式,只能按照法定格式提交。实际采购活动中,关于《中小企业声明函》还有哪些让你糊涂的问题?一起来看看。


1.工信部门开的小微企业证明,有效吗?

答:一般情况下无需工信部门出具证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该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即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信部门)书面答复申请认定函仅限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等三种情形。

法律依据: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2.投标声明是微型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型,是虚假应标吗?

如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某企业是小型企业,但该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自己是微型企业(不影响价格扣除),那么,该企业是否构成虚假应标?

答:不构成。此种情形不属于通过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为该供应商是小型企业还是微型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都是一样的,并没有通过这个获取更高的利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三款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可以自定格式吗?

答:供应商不能自定义格式,只能按照法定格式提交。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经提供明确的格式。并规定:采购过程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4.《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和制造商怎么提供?

答:《中小企业声明函》由供应商填写和提供,不需要制造商提供。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5.中标人受质疑,不太配合提供中小企业证明材料,怎么办?

因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人非小微企业,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人发函要求其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中标人不太配合。采购代理机构查阅了中标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再次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这种做法违规吗?

答:中标供应商无需提供更多证明材料,代理机构可以向中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明确规定:采购过程中,只以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其他证明文件。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中涉及中小企业认定的,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6.采购代理机构未让小微供应商签署任何材料,怎么办?

某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小微企业认定需供应商确认,但采购代理机构未让供应商签署任何材料,供应商是否可以认为采购代理机构未给予价格折扣而提出质疑?

答:供应商认为自己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无需再进行确认。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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