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22年1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计分考核管理,考核以评价指数和评价星级进行表示,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是桂林市财政局近日发布《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市财规〔2021〕1号,以下简称《细则》)的创新举措。
细化管理规定 投诉数量四年连降
“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放开后,大量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市场僧多粥少,很多代理机构把主要精力放在承揽业务方面而忽视了提升专业水平与服务能力。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采购公告不符合规定、采购文件编制违法违规、评审组织不严谨等情形时有发生,因代理机构原因造成的投诉也相对较多,为此桂林市2019年在广西率先出台了《桂林市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加强了对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最直接的体现是投诉数量明显减少,2018年至2021年,桂林市投投诉数量分别为25起、10起、9起、3起,降幅非常明显。”桂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该负责人介绍,随着近两年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不断健全以及财政部对代理机构的监管要求,结合该市实际,今年该局对原《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对从业管理部分进行了完善,增加了诚信管理和诚信评价结果运用部分。
采购意向不公开 代理机构不得受理
在从业管理方面,《细则》明确,代理机构受理采购人委托项目时,应当是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不得受理。在签订委托协议时,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是经过政府采购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
《细则》还明确,代理机构受理下列采购项目,应当提醒或协助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一是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是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是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开展需求调查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5个星级指标 44种扣分情形
对于诚信管理,《细则》指出,评价指数实行100分制。评价星级根据评价指数分值,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指数90分以上的,为五星;评价指数80-89分的,为四星;评价指数70-79分的,为三星;评价指数60-69分以下的,为二星,评价指数59分以下的,为一星。无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不显示评价指数和评价星级。
根据《细则》,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存在44种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被扣分,其中一次扣5分的有6种情形,一次扣10分的有8种情形,一次扣20分的有11种情形,一次扣30分的有11种情形,一次扣40分的有8种情形。
《细则》还细化了对评价结果的运用规则,要求采购人将选择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查阅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将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本地化服务能力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细则》要求选择代理机构要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商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承办科室应当将代理机构的诚信查询情况向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议事机构汇报,由议事机构集体研究商定,或按“三重一大”事项开展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谨慎选择评价星级为三星以下的代理机构。
“各级财政部门将根据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上一年度被评为五星的代理机构当年免检一次,被评为一星的代理机构列入当年随机抽取名单。”桂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以下为《细则》全文
桂林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秩序,加快构建以诚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公平诚信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桂林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申请开通桂林市政府采购业务系统操作权限,在桂林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从业管理、监督检查及诚信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和诚信管理,对经调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章 从业管理
第五条 市级财政部门依托桂林市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j.guilin.gov.cn)公布我市代理机构从业信息。
已通过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且有意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供以下从业信息,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在广西政府采购网备案信息的截图;
(二)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公司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三)从事桂林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专职人员(不含管理、财务等其他人员)的培训、学历、职称等证书,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个人信息;
(四)代理机构内控管理制度;
(五)市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填报从业信息完整且具备从业条件的,由市级财政部门在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公布本条第二款第二项内容,市级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为其开通政府采购相关操作权限。代理机构提供从业信息不完整的,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填报信息。
第六条 代理机构从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委托协议应当明确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应当是经过政府采购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确需变更的,应当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含音像资料)应当按规定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受理采购人委托项目时,应当检查该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项目,不得受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受理下列采购项目,应当提醒或协助采购人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开展需求调查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编制采购文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市财采〔2018〕2号),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代理机构应当精简证明材料要求,对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供应商书面承诺、信用记录查询及社会监督等方式查验的,不得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禁止要求供应商提供证照原件。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代理机构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或预算金额达到300万元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在信息发布前,应当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服务)需求中的技术(服务)标准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
(2)技术(服务)需求的编写是否科学,有无缺陷,是否具有倾向性;
(3)供应商资格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最高限价设定是否合理;
(5)实质性要求、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是否合理;
(6)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标准是否科学、规范、完整,评审因素的设定是否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有无细化和量化;
(7)其它需要论证的事项。
专家论证后应当出具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当表述规范、内容完整,对所论证的事项逐一进行描述。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和桂林市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发布,发布采购公告时,必须同时公告采购文件,公告采购预算时,应当公布采购单项参考价格。
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时间较为紧急的采购项目,依据采购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缩短为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公告各未中标(成交)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第十五条 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当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渠道对企业股东及出资等信息进行查询,对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其投标(竞标)文件视为无效文件,并将查询资料存档。
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或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采购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应当现场告知供应商未通过原因。
第十六条 货物、服务类和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竞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及供应商的诚信情况,免收或降低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小微企业的,免收履约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为大、中型企业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中标金额的5%。
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可按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服务费,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时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收费标准应当合理。
第十八条 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收到质疑函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将质疑情况报告采购人和本级财政部门,7个工作日内做出质疑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内容应当在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同时公告。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应当完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重点加强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评审、处理询问质疑、收取代理服务费等的管理,对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等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岗位间相互制衡、定期轮岗等岗位管理制度,优化流程衔接,合理分工,提高采购绩效。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建立健全有组织的培训和自我学习相结合的体制与机制,注重培养专家型人才。根据专职从业人员的专业特点,确定重点代理领域,提高细分领域代理的专业化水平,积极推进从程序代理向需求拟定、标书制作、合同起草等专业化服务方向的转变。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将采购文件、录音录像等资料及时移交给采购人妥善保存,双方做好移交资料书面确认,并向自治区财政厅办理从业名录注销手续,书面报告市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检查相结合的随机检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代理机构从业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代理机构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队伍建设及管理情况;
(四)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发布、评审组织、评审专家抽取、信用评价等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成立检查工作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开展监督检查,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或专家协助。
检查工作报告应当由被检查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对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代理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过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并纳入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诚信管理
第二十八条 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实行计分考核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代理机构的诚信管理及记分考核工作,记分考核情况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计分考核情况进行汇总。
第二十九条 计分考核管理以评价指数和评价星级表示,周期为12个月,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评价指数实行100分制。
评价星级根据评价指数分值,由高到低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评价指数90分以上的,为五星;评价指数80-89分的,为四星;评价指数70-79分的,为三星;评价指数60-69分以下的,为二星,评价指数59分以下的,为一星。
无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不显示评价指数和评价星级。
第三十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扣5分。
1.未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的或制度不完善的;
2 .代理机构信息变更,未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市级财政部门的;
3 .采购项目名称不能清晰反映采购内容的;
4.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记录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
5 .未及时报告供应商质疑情况的;
6.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缺失的。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扣10分。
1.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委托代理协议内容不规范的;
2.未按照法定时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信息内容不完整或采购文件前后不一致的;
3.履约保证金的收取不符合规定的;
4.代理机构未认真核对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不完整的;
5.未按规定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的;
6.因代理机构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或公告合同信息有误的;
7.因代理机构原因,供应商质疑成立的;
8.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未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的。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扣20分。
1 .未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信息公告的;
2.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采购项目无法进行的;
3.未按规定抽取评审专家或评审抽取专家专业类型与采购内容不符的;
4.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的;
5.指派非专职从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变更,参加开评标的项目经理与原来确定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
6.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设置不符合规定;
7.投标(竞标)无效,代理机构未告知或未提醒评审专家现场告知的;
8.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9.因处置不当,或者服务态度恶劣致使采购人、供应商举报、投诉的;
10.因代理机构原因,投诉成立的;
11.无故不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或相关活动的。
第三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扣30分。
1.违反《桂林市本级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设置情形或评审专家因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停止评审的;
2.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
3.擅自代理未经财政部门备案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4.未经批准采购进口产品的;
5.未经批准,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
6.拒收法定期限内提交质疑函的;
7.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供应商的质疑做出答复的或者未依法依规答复的;
8.未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配合处理投诉的;
9.未按财政部门要求提供资料或上报政府采购相关统计信息的;
10.引导采购人违规操作的;
11.违规收取除中标(成交)代理服务费以外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规情形的,扣40分。
1.提供虚假或伪造从业信息材料的;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3.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
4.提供虚假情况、隐瞒真相或拒绝监督检查的;
5.隐匿、销毁、伪造、编造应当保存的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的;
6.代理机构人员恶意诋毁、排挤其他代理机构,或唆使供应商恶意投诉的;
7.代理机构或工作人员因行贿受贿被相关部门处理的;
8.泄漏政府采购活动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五条 代理机构重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次数累计扣分。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结果纳入记分考核管理。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对照本办法相应条款予以扣分。扣分生效日期按财政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确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记分时,应当向被记分代理机构发送记分通知书(详见附件1)。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机构对记分事实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记分通知书的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章 诚信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代理机构扣分情况和星级评价结果由市级财政部门在“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公示。
第四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对代理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上一年度被评为五星的代理机构当年可免检一次,被评为一星的代理机构列入当年随机抽取名单。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按照《桂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本级政府采购采购人主体责任的通知》(市财采〔2020〕28号)要求,将选择代理机构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
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时应当查阅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将诚信评价结果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依据,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本地化服务能力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选择代理机构由本单位集体研究商定。政府采购活动的承办科室应当将代理机构的诚信查询情况向本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内部议事机构汇报,由议事机构集体研究商定,或按“三重一大”事项开展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
谨慎选择评价星级为三星以下的代理机构。
第四十二条 评价星级为一星级以下的代理机构将由市级财政部门发出代理机构整改通知书(详见附件2),责令整改。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在7个工作日内制订整改计划,并报市级财政部门。整改计划重点围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提升专职从业人员业务素质等方面查漏补缺、改进不足。
第四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整改期内的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整改结束后,代理机构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并提出验收申请。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代理机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