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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型企业能否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答: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只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型企业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但中型企业可以参加专门项目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一款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问:什么是分散采购?分散采购还需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吗?
答: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根据上述内容可知,分散采购是包含在政府采购范畴中的,只不过代理机构的选择上与集中采购不同,所以分散采购必须要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某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明确但出现了负偏离,应该如何认定?
答:要看此负偏离项是否在磋商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如果没有对此进行明确,那么应当根据负偏离的内容就此判定扣分或无效响应。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问:某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经过多次招标,合格供应商总是不足3家,可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吗?
答: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依法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如果合格供应商只有一家的话,那就不能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问:某公开招标项目,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要求修改付款方式为供应商垫资50%,要求供应商承诺自愿垫付至采购方有资金时再支付,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这个是违法行为。中标结果确定后,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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