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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评审专家资格复核,不合格将取消评标资格

江西:评审专家资格复核,不合格将取消评标资格 政府采购信息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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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西将开展对全省政府采购评标(审)专家资格条件和专业匹配情况进行复核和清理。不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将取消资格。

反侵权公告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日前,江西省发改委 、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资格复核和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全省政府采购、自然资源、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省重点工程专业评标(审)专家资格条件和专业匹配情况进行复核和清理。复核内容包括:政府采购、自然资源、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省重点工程专业所有已入库评标(审)专家的个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和单位证明;在职专家需提供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已退休专家需提供原退休单位盖章证明)。


10月20日前各评标(审)专家或申报单位将复核资料送至各专业主管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复核工作流程于11月10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情况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将本专业评标专家资格及专业复核情况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


经复核,不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专业不匹配的取消对应的评审专业;对逾期未参加此次复核的专家视同自行放弃原评标专家资格。


以下为原文


关于开展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资格复核和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港口航运管理局)、水利局,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评标(审)专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管理细则(修订)》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第十九次会议研究决定,对全省政府采购、自然资源、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省重点工程专业评标(审)专家资格条件和专业匹配情况进行复核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核内容及资格条件


(一)复核内容:政府采购、自然资源、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及省重点工程专业所有已入库评标(审)专家的个人申请表及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学历证书和单位证明;在职专家需提供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已退休专家需提供原退休单位盖章证明)。


(二)评标(审)专家认定条件: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专业评标(审)专家管理办法认定。


二、复核工作流程


本次评标(审)专家资格条件和专业匹配情况复核由专家申报单位统一报送,也可由专家个人报送,具体流程如下:


1.已入库专家登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综合评标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将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及专业、发证时间、注册资格及时间、所学专业、工作单位、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回避单位、工作经历等关键信息补充完整,并补充上传专家申请表、注册证、员工社保缴纳证明、职称证、身份证、学历证、工作经历证明等电子扫描件。


2.评标(审)专家或申报单位将职称证、注册证、学历证等相关资质证书、申报材料原件送对应专业主管部门审核。各设区市政府采购、交通工程及水利工程专业评标(审)专家,按照专家注册地属地原则,送至各设区市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条件和专业匹配情况的复核;政府采购省直评审专家按照注册地属地原则由各设区市政府采购监管科进行复核,交通工程及水利工程省直评标专家送至省级专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自然资源专业评标专家送至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复核(今年征集入库的新专家无需再复核)。省重点工程行业评标专家送至省发改委重点项目处进行复核。


3.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登入专家管理系统,认真核实评标(审)专家证书(件)原件与上传的电子扫描件是否一致;专家申请表是否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在职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单位信息是否与申报工作单位一致;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变更、申报专业与所从事的专业是否一致等。


4.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专业不匹配及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专家分别统计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三、复核时间


10月20日前各评标(审)专家或申报单位将复核资料送至各专业主管部门,各专业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复核工作流程于11月10日前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情况于11月15日前上报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省级专业主管部门将本专业评标专家资格及专业复核情况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审定。


四、复核情况处理


经复核,不符合评标专家资格条件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申报、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专业不匹配的取消对应的评审专业;对逾期未参加此次复核的专家视同自行放弃原评标专家资格。对已经立案处理的,及时停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联系方式


各专业专家资格复核主管部门联系方式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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