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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货物采购项目禁止指定品牌,签订采购合同时,能写明中标产品的品牌吗?
答: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因此,签订合同时,所提供的货物可以显示品牌。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问: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价格按哪个供应商的报价认定?
答:既然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资格,那么该供应商的报价也就作废了,合同价格应当按照新的中标供应商的报价签订。当然如果采购人认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报价过高不能接受的话,也可以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采购人不同意谈判文件在谈判过程中有任何变动,还需要逐一与供应商谈判吗?
答:需要。谈判是法定程序,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同时记录好谈判情况。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进行谈判的,采购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问:PPP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是否需要采购意向公开?
答:需要。《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中明确,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现已改为框架协议)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PPP项目也不例外。
法律依据为《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问:采购项目预算很大,可以把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设置为评分项吗?
答:不可以,供应商的注册资金资本属于企业的规模条件,把注册资本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分项,都属于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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