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不信不立,不诚不行。”信用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根基不可或缺。2022年11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树立了“褒扬诚信与惩戒失信”的鲜明导向。此举,对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对政府采购事业的良性发展提代了极大帮助。实践中,一些人高喊“诚信”口号,却频现“失信”行为,严重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笔者结合采购主体常见失信行为,谈谈信用立法如何对政府采购的起到支撑作用?供同行参考借鉴。
政府采购中常见的失信行为有哪些?
采购实践中,各方当事人只要有一方“失信”将导致整体“不公”。
一是采购人的失信行为。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时间较长为由,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存在内定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使得采购变成“走过场”;授意代理机构暗中帮助“意中人”中标;评审现场发表倾向性言论,引导评委指向性评标;擅自泄露评标信息,指定“枪手”质疑并投诉,“搅黄”项目,阻止“外人”中标。
二是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冒用其他企业资质,提供虚假证书、虚假业绩等;中标后不按合同要求供货,而是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方式履约。
三是代理机构的失信行为。违背原则,迁就采购人不合法、不合理要求;违规代理,泄露信息,操控项目,高价收费;暗箱操作,行为不端,中介不中,以权私利。
四是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当回避不回避,违规参与项目评审;不遵守评标纪律,迟到、早退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中途擅自离场;利用制度设计缺陷,自由行施裁量权,评标有失公允;职业操守差,评标时“揪住”一点点错误,故意“夸大”事实,以拖延评标时间,不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相要挟,向当事人提出不合规要求。
五是监管部门的失信行为。一些行政主管部门不肯派人参与监督,缺乏责任担当;一些监督人员不熟悉采购政策和有关规定,评审现场“没底气”大胆纠正错误,疏于监管,流于形式。
失信行为会造成哪些社会危害?
采购主体出现种种“失信”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而且,对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也是一种“挑战”,产生的危害非常大。
一是破坏“三公”原则。政府采购市场虽然开放,但并非无序,各方采购主体如有一方“失信”,“三公”原则将会遭到严重破坏,营商环境也会随之变差,对地方经济发展十分不利。
二是助长不正之风。采购主体频现失信行为,将助长歪风邪气的进一步蔓延,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对政府采购的可信度,极易造成“社会诚信的缺失,传统美德的丢失、个人道德的丧失”。
三是产生不良效应。因制度不健全、奖惩未闭环、监督不履责,失信成本低,致使采购主体经常失信,且没有付出沉重的代价,这不仅对守信者不公平,而且政府采购竞争秩序也遭到了严重破坏,长此一往,行业内将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效应。四是市场竞争力下降。如“失信”之风得不到有效遏制,一些企业就会把参与政府采购当作是一场“游戏”,不依靠质量和信誉去赢得市场,相反会把功夫下到“投机钻营”和“打通关节”上,采购工作环境将遭到严重破坏,市场竞争力也会逐步下降。
信用立法对净化政府采购环境都有哪些正向作用?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完善征信体系,规范信用信息处理,加强信用监管,健全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等十个方面的内容,对于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发挥了“顶层设计”功效。
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建立和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并对守信激励措施进行了细化,这无疑对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强“引领”作用。
一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监督采购人在项目履约验收环节的信用状况,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失信行为。
二是强调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应当针对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责任作出承诺。行政机关应当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是要求行政机关加强政府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
四是明确国家机关根据清单可以依法依规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活动;除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外,其他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职责和需要,在信用服务、融资授信、招标投标、商务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规对信用状况较差的信用信息主体予以限制或者约束。
由此可见,《征求意见稿》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是以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且以政府强有力的监管体系作保障的国家社会治理制度,对净化政府采购新秩序大有裨益。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如何建设信用体系?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领会《征求意见稿》精神实质,推行“五个强化”,规范采购新秩序。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牵头制定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办法,明确采购各方主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职责,对主体失信行为的“认定、记录、惩戒和监管”作出明确的规定,形成“以制度管人、管事”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是强化信息采集。完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采购主体信用信息档案,将参与过本地区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全部进行归集,并逐步实现全覆盖,引导各方“以诚信立业,靠质量取胜”,自觉养成人人参与信用建设、个个珍惜信用记录的好习惯。
三是强化信用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除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规定的查询渠道之外,各级行政管理部门记录的失信行为,也可以作为供应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需提供信用证明的渠道、方式和信用情况截止时间”等,并使用统一的信用证明材料格式,以提高供应商对信用信息的重视程度。
四是强化信息共享。打破信用信息“孤岛”,打通《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行政监督部门的信用信息通道、实现数据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针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所规定的“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等重大违法记录行为,无论是哪一级的行政处罚,均实现一处记录,实时推送、处处显示;联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与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平台,实现企业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各项失信行为自动同步,通过以上举措,降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信息检素成本,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全覆盖,营造“守信一路绿灯,失信处处受限”的采购新秩序。
五是强化问责机制。采购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加强联系,对失信单位及个人由司法部门介入调查核实,减少重复审查取证环节,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处置效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及时、准确、完整收录采购各方主体进场交易时的详细情况,适时提供佐证材料,配合管理部门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力度。
常言道:“有信者,行天下”。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随着信息技术、大数据的应用和信用监管制度的完善,法治化、诚信化的营商环境必将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不仅是“以良法促善治”的明智之举,也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采购秩序的重要举措。只要采购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并逐步建成科学、动态、有效的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就一定能净化采购环境,推动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