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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购人追加采购时,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

问答 | 采购人追加采购时,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3-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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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六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15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2210,阅读完约3分钟”

问:采购人追加采购时,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操作吗?


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种情形下采购人可直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不需要再通过代理机构。如果超过百分之十,则需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流程另行采购。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定招标文件中的部分要求并现场重新制定吗?


答:不可以。评审专家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不能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事项进行修改。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问:多家供应商的报价相同,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答:不可以,报价多少是供应商的权利,同时串通投标的认定是有法定情形的,不能简单只因为多家供应商报价相同就随意判定为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中标公告有文字错误,可以进行变更吗?


答:中标公告内容有误,可以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的相关范本依法发布更正公告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中有关“更正公告”规范


问:供应商交了投标保证金却没来参加开标,保证金需要退还吗?


答:投标人可以不参加开标,不参加的视为认同开标结果。交了投标保证金既没有参加开标,也没有任何书面声明说不来开标,并不是违规行为,应视为未参加投标或未中标供应商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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