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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符合多项裁量标准的从重处罚

深圳: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符合多项裁量标准的从重处罚 政府采购信息
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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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裁量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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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日前,深圳市财政局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于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实施办法》统一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规则。考虑是否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个以上裁量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


《实施办法》明确从严规范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分别规定了应当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的不同情形;基于对部分恶劣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强监管的需要,进一步规定了“可以不予处罚”的适用。


《实施办法》不再以采购金额为单一裁量依据,仅针对特定违法行为或者达到严重违法程度才将采购金额补充作为裁量情节之一。,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事实特征,有针对性地设定裁量情节,例如参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索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金额或者价值作为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之一。


以下为实施办法原文


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政府采购执法水平,保护政府采购参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规定,结合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部门(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据本办法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财政部门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附件),先行界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再考虑是否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根据裁量情节,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可以划分为I档、Ⅱ档、Ⅲ档。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符合裁量档次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裁量情节,即可确定为该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符合多个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在该档次的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据案件事实进行处罚。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合理、规范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照平均金额处罚。


禁止供应商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为一定幅度的年限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年限与最低年限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照平均年限处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该期限延长至五年,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适用不予行政处罚:


(一)向采购项目相关人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的;


(二)在涉及国家安全、防疫、抢险、救灾等项目中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三)掌握有关资料拒绝、拖延提供,明知有关情况拒绝陈述,拒不参加财政部门的询问、约谈的;


(四)在财政部门调查过程中虚假陈述或者变造、伪造、销毁、隐匿、隐藏资料的。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财政部门尚未掌握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在政府采购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


(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


(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


(三)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适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从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低部分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应当并处时不进行并处;另一种是在法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


本条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


(一)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制定了应对措施,政府采购参加人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二)在共同政府采购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一年内已经因同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被作出两次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再次发生相同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从重行政处罚主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该违法行为法定可以选择的几种行政处罚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另一种是在适用规定有处罚幅度的行政处罚时,选择该幅度内较高部分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在本办法实施后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5年。


附件: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注意:行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对照本基准,先行界定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再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考虑是否符合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备注:

1.除非特别说明,本基准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2.本基准所称的“初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是指截止行政处罚立案之日前三年内,经查询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www.ccgp.gov.cn/search/cr)、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zfcg.sz.gov.cn),没有查询到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含因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而作出且在执行期间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处罚决定、列入诚信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通报批评、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等表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的记录,下同),财政部门也没有掌握到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视同当事人是初次被财政部门认定实施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财政部门没有掌握到当事人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是指自行政处罚立案前三年当事人不在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首违免罚”台账中、当事人未自认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并且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期间未掌握到当事人已经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据。


3.本基准所称的“再次违反政府采购管理法律规范”是指截至行政处罚立案之日三年内,经查询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www.ccgp.gov.cn/search/cr)、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zfcg.sz.gov.cn),查询到当事人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或者截至行政处罚立案之日三年内,查询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首违免罚”台账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认或者处理投诉、举报能够掌握到当事人已经有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据的,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视同当事人再次实施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符合裁量档次内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裁量情节,即可确定为该违法行为的裁量档次。同一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符合多个档次的,原则上优先适用处罚较重的裁量档次,在该档次的处罚标准幅度内依据案件事实进行处罚。


5.本基准所称的“采购金额”是指供应商在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中的投标报价金额。一个政府采购项目有多个标段,供应商可以同时对多个标段投标,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的,若供应商同时投标同一项目的多个标段,在多个标段有违法行的,将其投标的最低投标报价认定为采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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