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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五答|评审分值相差10分怎么处理?

五问五答|评审分值相差10分怎么处理? 政府采购信息
2023-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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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二次报价超出一次报价还能继续评审吗?评审分值相差10分怎么处理?



二次报价超出一次报价还能继续评审吗?评审分值相差10分怎么处理?10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研修班上,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高级顾问、智库专家曹石林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讲解政府采购文件编制与审查,并解答了政府采购实践当中的疑难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 刘亚利


问题一:采购需求不明确、不清楚,在谈判和磋商过程中可以明确。但如果明确后的采购需求影响供应商的二次报价,二次报价超出了第一次报价或者超出了预算价,还能继续进行评审活动吗?


答:谈判或者磋商的机制是先提供或者获得采购需求,后竞争报价。不管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还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均未规定供应商提交的本轮报价(包括最后报价)必须低于上轮报价,采购文件无需做出此类规定。尤其是采购需求变动,极有可能影响价格变动,采购文件若做此类规定,表面看限制了供应商报价,实际上是限制了采购人获得采购需求。


供应商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是谈判或者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应作为响应文件无效处理,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的情形外,供应商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终止采购活动。


问题二:在竞争性谈判或者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活动中,没有参加二次报价的供应商是视为放弃响应资格还是以第一次报价作为评审报价?


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因此,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交最后报价,应当视为该供应商退出谈判或者磋商,而不能将其第一次报价作为最后报价参加评审。


政府采购信息报社高级顾问、智库专家 曹石林


问题三:一个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投标人属于小型企业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中型企业,在处理质疑投诉时可否认定该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中,小型企业与中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均可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划型错误,可以通过澄清补正,不应认定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问题四:请问政府采购项目评标时发现,评委分值差距超过10分,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答:“评委分值差距超过10分”,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规定情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问题五:招标文件被质疑后发布了更正公告和更正文件,并电话通知了所有报名供应商,之后又被质疑再次发布更正文件,投标人7个工作日的质疑期具体自哪天算起?


答: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更正公告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质疑起始时间为更正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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