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财政部发布5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一百八十六号到第二千一百九十号),其中4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1则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涉及的具体问题如下:
采购人、代理机构评标组织工作中违规、被废标的理由不合理、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量化等。
第二千一百八十六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乐庚公司不具备本项目需要的技术能力及开发经验。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第二千一百八十七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违法终止招标活动。2.请求补偿因擅自终止招标给其带来的损失。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评标组织工作中的违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千一百八十八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博睿公司未因投标报价过低而被拒绝投标,废标理由不合理。2.其被废标的理由不合理。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成立。责令采购人、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二千一百八十九号信息公告中,财政部在依法对“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智能化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集中采购部分-第二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X230033)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决定对河南晟智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5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第二千一百九十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为:招标文件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2-6为: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7为:本项目评审因素未量化。财政部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5、7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限期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