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投标人报价最低,可以作为评标基准价吗?
答:不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相当于该供应商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供应商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款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微型企业可以参加吗?
答: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享受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是指: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可以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问:质疑供应商要求提供评审专家的个人信息,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提供吗?
答:评审结果公告后,评审专家的姓名才可以公开,其他信息为保密信息,而且与质疑事项无关,不得提供。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问: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活动时,所有报名的供应商是否都有谈判资格?
答:通过发布公告征集供应商的,可以进行资格审查后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部分供应商参加谈判,也可以邀请全部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参加谈判。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中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投标,可以享受评审优惠政策吗?
答:可以,中型企业提供小微企业生产的货物,视为小微企业,可以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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