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受厦门市财政局邀请,为厦门市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财政部门监督管理人员以及部分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剖析政府采购典型案例,并现场为500多名学员解答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的疑难问题。
问题一:投标人提供的货物100%为中小企业制造时,只要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不需要提供其他材料;当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100%为中小企业制造时,除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外,还需要提供《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这种做法在制度设计上是怎么考虑的?
答:当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100%为中小企业制造时,采用采购项目整体或设置采购包方式不适宜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因此,可以采用联合体形式,或合同分包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大企业与中小企业联合,或大企业中标(成交)后按比例向中小企业分包。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中小企业在联合体中,或获得分包合同的份额(比例)提出了要求,要求供应商提供《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非是向采购人提供承诺,符合政策和采购文件要求。
问题二:招标文件规定:如果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是100%为中小企业制造,只要求投标人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如实提供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的比例,是否合规?以联合体或分包方式预留份额的,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吗?
答:不合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第四条规定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扶持政策。也就是说货物项目必须是所有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即使供应商提供的大企业制造货物的比例只有1%,按照法律规定该供应商也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方式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项目,采购文件应当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这是46号文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供应商参与这类项目,也应当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联合体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否则该供应商投标无效。
问题三:在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如何提高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比例?
答:应当按照46号文落实预留份额要求,将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值得注意的是,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并非越高越好,要结合市场行情以及后续的履约判断项目采购的货物是否适合中小企业提供,比如电脑、空调、车辆等基本由大企业制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可能导致项目无法顺利开展,影响采购质量、效率以及后续履约。比拼中小企业预留份额比例,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一个误区。落实好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应当按照政策要求预留份额、给予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不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而不是一味比拼预留份额比例。
问题四: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物业管理;供应商A按物业管理行业划分标准属于小型企业并出具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B提出质疑认为供应商A的母公司为“大型企业”,不符合本项目资格要求。若子、母两个公司行业、营业范围存在不一致,如子公司为物业管理行业型的物业公司,母公司却是餐饮业、住宿业的大型企业,母公司的经营范围里没有物业管理,如何认定母公司企业划型?
答: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企业不适用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确定企业的划型要根据采购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判断。涉及到供应商存在被直接控股或管理的,不仅是供应商本身的划型标准要根据该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确定,供应商的母公司的划型也要依据该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判断。问题涉及项目的采购标的属于物业管理行业,A供应商应当依据物业管理行业的标准划型判断是企业类型;A供应商的母公司也应当依据物业管理行业的标准进行划型判断是大型企业、中型企业还是小型或微型企业,和A供应商母公司本身的主要经济活动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