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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包中,必须取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分包中,必须取得采购人同意的情形有哪些? 政府采购信息
202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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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实践中,采购人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实践中,采购人是如何规定的呢?


中山大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采购管理科主管赵国芳介绍,该校目前在合同中规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力/义务转让,或将本合同项下服务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那么,采购人同意分几种情形呢?


记者采访中的多家采购单位表示,实际中政府采购项目很少遇到合同分包的情况,而且《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对于具体如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但总结起来,采购人同意一般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采购文件事先明确。甘肃农业大学马永华介绍,采购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同意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约的,应当事先明确,在采购文件中就分包事项作出明确规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成交后将中标、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第二种情形,经采购人同意,在签订合同时或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的分包要求。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总经理李莹指出,主要是为了弥补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说明分包情况,但基于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合同授予后又需要进行分包的情况。


李莹认为,第二种情形,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容易就分包价格、分包第三人等发生争议,影响合同签订或履行,也容易发生采购人“指定分包”的行为。然而,法律并不支持采购人的指定权,如《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说明分包情况,在签订合同时是无法弥补的。


因此,为规范分包行为,建议采用第一种情形,即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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