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供应商近日向记者咨询:如果同一采购人就同一款产品多次招标,只公开了第一次采购意向,供应商是否可以就此提出质疑?
目前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要求主要依据《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开展,该文件第四部分要求,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具体来说,除了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因此,即使是同一采购人采购同一款产品,只要是分次招标,就要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那么,采购人就同一款产品多次招标,后面几次未公开采购意向,供应商可以质疑吗?山东省政府采购专家虞靖彬指出,根据现行法律,采购意向公开并不属于质疑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由此可以看出,供应商仅能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供应商无法对采购人未公开采购意向行为提出质疑。如采购人未公开采购意向,将由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
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贺俊提到,根据目前现行的法律,对于采购意向不公开一事并未纳入法律,也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则。记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将采购意向已经列入其中。其中第九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包括采购意向、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监督处罚信息等,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依法不得公开的个人信息的除外。并且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提前公开采购意向会有相应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