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货物项目,大型企业可以参与吗?
答:如果该大型企业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否则不得参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第一款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中,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可以提出质疑吗?
答:已经依规获取了磋商文件并递交了响应文件,可以提出质疑,但质疑对象应当是对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问:有企业规模条件或者经营时间限制的资质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不可以,属于对供应商,特别是新成立的供应商进行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供应商办公场所的面积大小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答:办公场所的面积大小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违规条款,不得设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问: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信用中国”查询截图吗?
答:不可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减少供应商额外负担,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上述截图。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优化采购活动办事程序。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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