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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有答 | 总公司中标委托分公司履约,发票由谁开具?

有问有答 | 总公司中标委托分公司履约,发票由谁开具? 政府采购信息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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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曹石林回答政府采购实践中常见热点问题。

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设置检测报告和协会类第三方证书为评审因素吗?合同签订后,发现投标人(未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5月14日下午,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和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高级顾问曹石林应浙江金华阳光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邀请进行现场授课,曹石林回答了与会人员11个政府采购实践中常见热点问题。


问题1:评审专家或代理机构审查过程中遇到供应商出现明显不真实或笔误的资料,但不涉及到评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那么可否认定该供应商为投标无效?


曹石林答:属于明显不真实,存在篡改、伪造或变造相关信息,应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澄清后,按招标文件规定处理。


问题2:中小企业声明函被质疑虚假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无法从第三方渠道进行核实,能否只依据被质疑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书面内容回复?


曹石林答: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文件、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以及可能获得的其他有效材料去答复。


要求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提供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对中小企业的认定函,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认定的依据。


问题3: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有“软件开发”,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中也有“软件开发”,那如何区分项目性质?


曹石林答:政府采购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是有区别的。最大不同是采购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服务的采购主体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只有国家机关。也就是说,像公立医院、公立学校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适格主体。


“软件开发”项目,采购人若属于国家机关,可以按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如按“政府购买服务”情形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若不属于国家机关,只能按政府采购服务采购,不能以“政府购买服务”情形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问题4:政府采购项目中,可以设置检测报告和协会类第三方证书为评审因素吗?


曹石林答: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其目的是验证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是否响应采购文件要求。


从财政部近期制定的8个信息化相关需求标准看,如“便携式计算机”采购,该《需求标准》规定,“供应商在投标、响应环节出具关于所提供便携式计算机满足采购文件要求承诺函的,即视为相关产品符合要求。采购人在供应商投标、响应环节不得对便携式计算机进行检测、认证,也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因此,要求供应商提供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承诺函,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认证报告,可能成为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设置实质性要求、评审因素时的常态。


问题5:评标结束,合同签订后,发现投标人(未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怎么处理?


曹石林答: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属于违法行为。投标人没中标并不能免责,因为其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只是没达到中标的目的而已。应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未中标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应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分析,影响“采购公正”应理解为影响采购结果的公正,对采购人以及参与投标的守法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公正。废标后,一概重新采购,让采购人、守法供应商为违法供应商的行为承担后果和责任,不是法律本意。因此,在本案中,未中标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应依法受到处罚,但中标结果应不受到影响。


问题6: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实操过程中技术评分主观分如何能够更好的细化、量化,减少该类问题的质疑投诉。


曹石林答:在设置评审因素时,一是主观评审因素应细化单项评审因素的分值并明确评审标准,缩小评审中自由裁量区间;二是主观评审因素可以转化为客观、量化的,应尽可能用转化后的客观评审因素替代主观评审因素。


问题7:评标结束后,发现评分存在明显错误,但不在重新评审范围内的情况,需要怎么操作,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评审吗?


曹石林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不能进行重新评审,但可以组织专家核对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评标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导致评标结果无效的,采购人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问题8:总公司中标,总公司签合同,由总公司委托分公司去履约发票能不能由分公司开具?


曹石林答:总公司中标,总公司是采购合同当事人。分公司属于总公司的一部分,总公司可以安排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具体履约,但是发票应该由总公司开具。


问题9:货物项目,评审过程中,投标文件中的货物参数与其提供的样品参数不一致,如何处理,若其中标,以哪个为验收标准?


曹石林答: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主要用于评标和履约验收的参考。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不一致时,对样品的评价及履约验收没有意义。在此情况下,应按投标响应进行评标。若其中标,以采购合同为验收标准,即以投标文件响应为准。


问题10:在资格审查环节,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过期,经询问,已办理新的营业执照,但因疏忽上传了旧的营业执照,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澄清?


曹石林答:供应商提供过期失效的资格证明材料,其责任应由供应商自己承担。此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澄清内容,不能要求供应商澄清。


问题11: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该实质性条款的法律已经取消,开标前投标供应商并未提出异议,该如何认定和评分?


曹石林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本案中,实质性影响评标的法律已经取消,无论是否有供应商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停止评审,在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确认后,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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