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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货物采购项目,必须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问答 | 货物采购项目,必须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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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七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15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441字,阅读完约5分钟”


问:货物采购项目,必须要设置核心产品吗?

答: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一般要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个体工商户能参加吗?

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能否参加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要看该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采购标的所对应行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问:供应商中标后,因成本突然上涨决定放弃中标资格,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可以免除处罚吗?

答: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应当对市场情况和自身履约能力进行评估,中标后因成本问题放弃中标资格不属于“正当理由”,将承担放弃中标资格的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问:头两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资格,还可以继续顺延中标候选人吗?

答:首先看招标文件对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是否有要求,一般会要求为3名。如果是三名中标候选人,那么采购人可以选择顺延中标候选人或重新采购。如果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候选人仅为两名,那么就不能顺延,只能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信息化建设项目,可以把“承接过本市市级以上信息化开发项目”作为业绩要求吗?

答:不可以,属于把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作为评分项,对其他潜在供应商构成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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