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参与投标(响应)时提供上一年度数据还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吗?能将社保缴纳作为评分项吗?……5月16日,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在浙江省宁波市举办政府采购业务高级研修班。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进行现场授课,并回答了与会人员七个政府采购实践中常见的热点问题。
问题一:服务类项目,A、B、C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响应),都将一个非主体、非关键的部分分包给同一家供应商D,请问供应商A、B、C、D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刘亚利:供应商A、B、C、D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分包给同一承接主体,易产生串通投标,禁止分包给同一承接主体,一般这种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问题二:一个预留给中小企业的服务类采购项目,该项目于2024年元旦后开标,但大部分投标(响应)供应商2023年度数据暂未出,请问投标(响应)供应商能否提供2022年度数据?
刘亚利: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的要求提供上一年度的数据。如果供应商无法确定数据的可以不填报,不填报相关数据就无法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问题三:公立医院食堂的员工充值费,该资金用于购买食堂食材属于政府采购吗?
刘亚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的规定,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因此,属于事业单位的公立医院,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属于政府采购行为,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支出资金如果不通过医院账户,那么不属于政府采购。例如:某公立学校给学生采购校服,对校服的面料、颜色、价格都做了要求,让家长直接去厂家购买,这种情况校服支出不通过学校的账户,则不属于政府采购。
问题四:审计服务项目,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合同签订前,发现中标供应商在之前其他项目审计时涉嫌财务造假。该中标供应商正被证监会调查,调查结果还在处理中。采购人能否以该事件可能影响项目的服务质量及供应商诚信履约为由拒签采购合同?
刘亚利: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不能作为拒签采购合同的理由,应当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如果担心审计服务结果,可以在采购合同中对权责义务予以明确,并在服务过程中加大履约监管力度。《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如果该项目合同签订期限还在30天内,也可以稍晚些再签订,不过不得超过30天。
问题五:政府采购项目,评分标准中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人员当月社保缴纳证明,若当月未缴纳不可提供上月社保缴纳证明或本月参保证明,请问该要求是否合理?如何界定当月社保缴纳证明和当月参保证明并将其作为评分标准?如何避免因此可能引起的供应商质疑?
刘亚利:如果需要证明某人是单位员工,可要求提供该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否则,社保缴纳情况应当属于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同时出现。一般对于社保缴纳要求为:投标截止时间前某任意时间段的社保缴纳证明即可。
问题六:在资质等级相同但资质范围不同的情况下,联合体投标的所有成员是否都要有特定资质条件中所提及的资质,还是承担特定工作的供应商具有相应资质即可?
刘亚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由采购人规定。因此联合体成员都需要有特定资质条件还是由承担特定工作的成员满足,可以通过采购文件规定。
问题七:采购代理机构若在结果公告发出之前核实到供应商的证书造假应该如何处理?
刘亚利:证书造假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无论何时查实出证书造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