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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问五答 | 选代理机构有哪些要点?有哪些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五问五答 | 选代理机构有哪些要点?有哪些代理机构选择方式? 政府采购信息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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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解答了如何选择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疑难问题。


哪些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查?能否委托第三方开展需求调查?采购需求管理,采购人有哪些主体责任?日前,受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围绕上述问题为大兴区采购人讲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要点解析与案例剖析”,并现场解答了如何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等政府采购疑难问题。


问题一:实践中常见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遇有哪些?


刘亚利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主要包括:①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比如竞争性谈判有的供应商参加三轮谈判而有的只能参加两轮;②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比如物业项目要求服务人员100%是党员、100%是转业军人,这就属于与采购需求无关、与履行合同无关;③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比如某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没有使用童工的认证,刚好这个认证只是特定供应商拥有;④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⑤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⑦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比如拒绝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等;⑧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包括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问题二:在政府采购中,什么情况下应当废标?请具体解释一下废标的每种情形在实际中如何把握?


刘亚利答:请注意,废标是指采购项目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整个项目被终止或采购活动无效的行为,废标意味着项目采购失败,不是针对某一投标人的投标不合格而作无效标处理,无效投标是针对单个供应商投标失败而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应当废标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因为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问题三:应该如何选择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时候需要考量什么?签订代理协议时候应该注意哪些内容?


刘亚利答:《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赋予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利,实践中常用常用方式包括:(一)直接指定法,特点是方便快捷,无需花费较大精力;(二)参照政府采购项目走采购程序,特点是程序较为繁琐,采购周期较长;(三)通过比选等简易政府采购程序择优选择,特点是高效、灵活;(四)遴选入围建库,通过遴选的方式选择多家代理机构组成代理机构库,使用时直接从库中指定。注意,这种由采购代理机构入围建库不属于《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号)的清理范围。


选取标准:委托代理是服务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服务团队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政府采购法规实操水平至关重要,应选择负责任、有底线且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和项目操作经验的代理人员。近年来专业媒体采购代理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履职评价情况、监管部门针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结果等都可以作为参考因素。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三条规定了委托代理协议的必备具体内容: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好双方权利义务。


问题四:《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对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有何要求?请归纳一下该《办法》应该如何与单位内控相结合?


刘亚利答:《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五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但是这种委托并没有转嫁采购人的主体责任。


22号文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这就明确了采购需求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联系。22号文第三十六条还明确,在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采购需求管理内控制度、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这就把采购人采购需求内控制度纳入到了投诉、举报处理和监督检查,体现了内控制度法治化的立法趋势。所以各采购单位要及时制定和修订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在修订的过程中要将需求管理嵌入到内控制度中。


问题五:哪些项目必须进行采购需求调查?必须进行政府采购需求调查具体应形成哪些档案资料?


刘亚利答:22号文第十一条列举了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政府采购项目:①比较大的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②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③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④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⑤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依据22号文第三十四条规定:采购需求调查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存档。依据22号文第十条,书面文档应当包括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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