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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大型企业可以参与吗?
答:如果大型企业提供由中小企业制造的产品参与,或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分包给中小企业的话,是可以的。除上述情形外,大型企业不得参加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问:空调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可以将市场占有率设定为评审因素吗?
答:市场占有率与供应商的规模密切相关,同时市场占有率目前并无官方准确数据参考,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问:采购人能否将多次质疑不成立的供应商认定为“恶意质疑”,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
答:政府采购法规中只有关于“恶意投诉”的相关规定,质疑是供应商的救济权利,采购人将供应商的质疑认定为恶意质疑是无法可依的,更不能擅自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参与相关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问:中标供应商报价远低于预算金额,采购人有权更改评审结果吗?
答:供应商报价远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应当让其作出报价合理性说明,如果影响履约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认定其无效,因此在公开招标项目的评审中,确定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是评标委员会,采购人无权对结果进行更改。采购人可在合同中对无法履约及履约情况进行明确,并重点检查履约情况。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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