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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人可以直接给予罚款处理吗?
答: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由财政部门依法认定和处理。问题中所述情形,采购人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不可以自行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问: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是否需要给投诉书提到的中标供应商?
答:需要。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问: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可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吗?
答:可以。投标人已经参与了符合性审查,相当于已经参与了评审活动,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问: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有效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可以继续进行吗?
答:对于竞争性谈判来讲,除非是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的情形,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后,可以与两家供应商进行谈判,其他情形下不足三家应当终止采购。对于竞争性磋商来讲,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其他情形不足三家应当终止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1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可以收取保证金吗?
答:可以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不得收取法律没有规定的保证金,例如质保金等。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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