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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中型企业中标后,需要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吗?

问答 | 中型企业中标后,需要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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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七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15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921字,阅读完约4分钟”


问:中型企业中标后,需要公开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吗?

答:只要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享受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无论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还是非专门面向,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问:200万以下的货物项目,可以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吗?

答:可以。200万以下的货物项目,适宜中小企业的,应当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适宜小微企业的,可以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问:样品作为评审因素时,能否设定主观分值?

答:样品作为评审因素时,与其他评审因素的要求是一样的,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所以,样品也应该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问:共5家供应商投标,其中3家投同一品牌,另2家投同一品牌,如何处理?

答:应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对相同品牌进行认定,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提问中所述情形应认定有效供应商数量为2家,因不足3家该项目废标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问:开标环节采购人代表必须在现场吗?

答: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环节可以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是否到场均可,另外如果是评标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环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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