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赣财教〔2024〕26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通知》要求,除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县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及省级财政承担外,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供餐增加的聘用人员待遇等开支,县级财政应落实支出责任,合理安排资金,统筹资金予以解决。实施学校自主经营食堂(伙房)发生的水电煤气、设备维修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各实施县和实施学校应大力推进食堂供餐,未建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实施县要统筹使用农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补助资金等符合规定的资金,结合本级财力优先支持实施学校食堂(伙房)建设及饮水、电力设施改造,严禁超标准建设。
《通知》明确提出了采购主体和范围。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由各实施县有关部门作为采购人统一组织实施。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大宗食材由县级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组织实施。各实施县应合理确定采购范围,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确有必要的可以划分两个以上采购包,但不得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通知》还要求合理确定采购方式。对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应依法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竞争性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经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可采取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原辅材料等,由县级有关部门或学校作为采购人集中带量采购或比照框架协议等方式实施采购。
《通知》还强调,参与营养改善计划政府采购项目的各方主体,应根据"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及时完成信用评价。财政部门要加强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供应商(供餐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对其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视情况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营养改善计划政府采购项目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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