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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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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争性磋商小组中必须包含法律专家吗?
答: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其他项目应当根据采购需求和项目需要进行选取,不是必须包含法律专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问: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保证金为1万元,联合体成员都需要缴纳吗?
答: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视为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以无需所有成员均缴纳1万元保证金,根据联合协议的要求,缴纳总数为1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即可。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某专家评审的项目废标重新招标后,又被抽取为评审专家,需要回避吗?
答:提问情形不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项目废标后,原评审专家可以参与重新招标的评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问:共3家供应商通过评审,中标结果公告前,某非中标供应商提出放弃投标,影响中标结果吗?
答:《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废标。提问所述情形中,三家供应商已经通过审查,表示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属于上述废标情形,所以即使某非中标供应商提出放弃投标要求,也并不影响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最后报价环节中,各供应商的报价可以公开吗?
答:磋商项目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规定的法定程序中没有公开报价环节,所以不得公开。而且如果当时公开最后报价,很有可能导致部分供应商直接放弃或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磋商过程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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