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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有分支机构加3分?这五类差别歧视条款要注意!

本地有分支机构加3分?这五类差别歧视条款要注意! 政府采购信息
202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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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是政府采购领域突出的问题。那么,常见的差别歧视条款主要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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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2023年度至2024年度,财政部共发布信息公告831则,其中有61则涉及“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截至2025年3月26日,2025年度财政部发布信息公告175则,其中有13则也涉及上述问题。2023年全国“四类”整治工作通报数据显示:“四类”专项整治抽查政府采购项目8957个,其中有3814个项目存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问题,这意味着近43%的政府采购项目设置了差别歧视条款。


从上述数据可知,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是政府采购领域突出的问题。那么,常见的差别歧视条款主要有哪些类型?


有五类差别歧视条款很常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具体情形。在采购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具体有哪些常见类别?


一位不愿具名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告诉记者,地域性歧视是十分常见的差别歧视条款之一,即违规将供应商地域作为实质性条款或评审因素,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比如,在采购文件中将“供应商所在地到采购人处的距离”“供应商在本市有仓储”等作为评审因素,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障碍。


规模歧视也是常见的差别歧视条款,即违规将注册资本、从业人数等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比如将“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月内缴纳社保人数”“自有经营场所面积或已有租赁的场所的面积”“近三年内的营业额”等与企业经营规模、财务指标挂钩的要求作为评审因素,变相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常见的差别歧视条款种类还包括需求歧视、证书歧视、供应商性质歧视等。需求歧视即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产品或特定供应商,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如信息化建设项目将计算机处理器的指标要求设置为“处理器不低于酷睿i7”,食材采购项目将供应商自有冷藏运输车数量设置为评审因素,这些都是典型的需求歧视问题。证书歧视指将企业自行制发或境外机构出具的非国家统一组织颁发或认可的证书作为评审因素,以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如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将境外的FDA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供应商性质歧视指违规将供应商的性质设置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给予国有企业优待,排斥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


要警惕隐性差别歧视条款


某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人告诉记者,差别歧视条款有显性和隐性之分。比如要求供应商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没有亏损、从业人数超过100人等歧视条款,这类差别歧视条款是显性的。还有一些以不合理条件变相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做法不易被察觉,比如某些项目为特定的供应商量身定制采购需求,相应的技术指标条款即是隐性的差别歧视条款。


据了解,各地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以来,明显的规模歧视等显性差别歧视条款已经大量减少。但隐性的差别歧视条款依然存在,比如有的食材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拥有自己的屠宰场等与实现采购目标没有关系的条款。但这类差别歧视条款需要深入了解采购需求、采购目标才能发现,需要仔细甄别。


如有建议或意见请加小编微信 13521445720 1371801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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