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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
4名评审专家不按招标文件评审、擅自废标,被分别罚款2000元;某评审专家超额收取评审费,被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000元、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5名评审专家分工评审,被财政厅警告并罚款2000元;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3名评审专家未与供应商磋商,直接让供应商进行二次报价,各被罚款3000元……近年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因违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逐渐增加。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王其光认为,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依法独立评审。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了评审专家存在不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收受贿赂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行为时应当承受的处罚。
专家有过不罚,易引起“破窗效应”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四条第三款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198号文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应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评审专家参加项目评审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评审专家予以处罚。
记者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各省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处罚公告发现,与评审专家相关的处罚公告较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顾澄珊告诉记者,对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实践中不少财政部门监管不到位、不予处罚,评审专家有过不罚极易引起“破窗效应”,使得政府采购领域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越来越多,不利于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
一位不愿具名的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现在有些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动辄威胁采购人、代理机构废标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评审,很大程度上与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监管不力有关。对于违法违规的评审专家来说,违法了却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几乎无需承担任何后果。刚参与评审活动的专家,也可能会受到不良示范的影响,效仿违法违规专家的不良行为。”
敢于“亮剑”,促进专家专业化
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进入评审场所,在评审场所接打电话,评审中途离开评审场所外出,评审时交头接耳互相讨论,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评审,坐地起价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支付超额评审费,向供应商索贿、受贿……这些都是评审专家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果监管部门不予制裁,这些违法行为将在其他评审专家身上反复出现,妨碍政府采购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位不愿具名的财政部门监管人员告诉记者,只有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管,及时制止评审专家的违法行为、违法必究,才能让评审专家增强法律法规意识,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只有当违法的评审专家被依法处罚时,其他评审专家才会对法律产生敬畏之心,从而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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