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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两家供应商由同一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代办网上注册,两年后参与同一项目,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吗?
答:不能仅以此认定为串通投标。两家供应商的注册行为发生远早于项目启动,该注册属于获取不特定项目投标资格的通用准入程序,既非针对特定项目的专属行为,也不构成直接办理投标事宜的实质环节,实践中注册信息相同可能系多种原因造成,如公司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代理注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中,将供应商“价格优惠”作为评审因素并归入客观分,合规吗?
答:不合规。供应商如提供价格折扣、优惠报价,必须在“开标一览表”中明示,并在开标时公开宣读,未在开标时公开宣读的优惠内容,评审阶段不予认可。同时,该类优惠应直接体现在“价格分”计算中,而非作为独立的“价格优惠”评分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本回答根据政采AI机器人 “采采学伴” 回复内容整理形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政采难题即刻响应。

问:集中采购目录中包含台式计算机,若采购计算机零部件进行组装,需要执行集中采购吗?
答:不需要。如果采购人自行采购零件进行组装,属于采购计算机零部件,不属于台式计算机采购,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台式计算机相关零部件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不需要执行集中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问:货物招标项目中,投标截止前,采购代理机构用电子邮件给15个投标人群发通知,收件人均可以看到收件人列表。合规吗?
答:不合规。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邮箱地址可能反映出投标人信息,收件人列表可能反映出投标人数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以“密送”等方式群发通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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