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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问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九年时间里,“问答”频道已收集了18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问:幼儿用品采购项目包含少量幼儿图书,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吗?
答:应当要求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因金额小而进行豁免,否则属于非法经营。幼儿图书与其他幼儿用品若不属于同一品目,一般应单独采购,达不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由采购人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采购。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验证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问:货物公开招标项目,中标金额远高于市场价,采购人是否违规?
答:中标金额远高于市场价,说明采购人没有认真开展需求调查。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需求调查应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如果采购人依法开展了需求调查、价格测算、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就不会出现提问所述情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 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本回答根据政采AI机器人 “采采学伴” 回复内容整理形成。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政采难题即刻响应。
问:电子产品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未提供,中标有效吗?
答:如果供应商实际已具备3C认证证书,但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且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则中标有效。出于控制履约风险的目的,3C认证一般情况下应作为实质性要求。如果供应商未取得3C认证证书,则其投标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即便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也应认定为中标无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问:将供应商提供省级项目业绩作为评分因素,合规吗?
答:不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省级项目业绩往往带有特定行政区域的属性,不得作为评分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问:货物招标项目,周六、周日可以发布更正公告吗?
答:可以。政府采购法并没有对周六、周日发布更正公告作出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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