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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如何界定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评分是否具有倾向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倾向性评分”是指评审专家或采购人代表在评分过程中,未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原则,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特定供应商给予明显偏高或偏低的分数,从而影响评审结果的公正性。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同样适用该条款。
评审专家“倾向性”行为可能表现为对同一评审因素,给意向供应商打高分,而对其他实力相当甚至更优的供应商打低分;在主观评分项中,无合理依据地拉开与其他专家评分的差距;明示或暗示表达倾向性意见,引导其他专家评分;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仍参与评审。
问题二:如何判断专家评审中的“评分畸高、畸低”?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评分畸高、畸低应由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认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无权直接认定,但有权提示复核。若发现异常,可要求评审委员会复核或说明理由;若拒绝修改,应记录相关情况并报告财政部门。
目前,国家层面未设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统一量化标准,是否构成“畸高、畸低”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专家评分理由、行业常识等综合判断。但在地方实践中,部分省市已探索量化参考标准,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应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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