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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科日前举办全市检察机关政府采购业务专题培训,特邀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智库专家、首席顾问曹石林授课,并回答学员问题。
问题一:工程类项目中,同时包含工程和货物(如家具、中央空调等),是划分采购包采购?还是整体打包作为工程项目进行采购?
答:家具一般不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应采用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单独采购。中央空调一般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200万元以上的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必须招标。因此,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达到以上数额标准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一般应将工程和货物打包采购;属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和货物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可以按工程、货物划分采购包采购,也可以作为含货物的工程项目打包采购。
问题二:政府采购不允许设置供应商库,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从哪方面考虑?更换频次在多长时间较为合适?
答: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编号9229—3610956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干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所述“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形,不包括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第十二条明确,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采购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因此,采购人在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时,需避免“指定”或“固定”合作方的行为,防止出现违规操作。
在实践中,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内控制度和诚信评价结果及专业度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只要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及委托过程中没有违法违规情形,连续多年使用一家采购代理机构并不违规。
关于采购代理机构更换频次,目前并无固定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需平衡采购效率与风险:更换频次过短会增加采购成本,且频繁对接新采购代理机构可能降低工作效率;更换频次过长则可能导致合作关系僵化,甚至滋生利益绑定等问题,影响采购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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