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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编的招标文件,出了问题谁担责?

问答 | 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编的招标文件,出了问题谁担责? 政府采购信息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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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财政局举办的2025年财会人员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班上,为100余位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解答实务难点问题。


问:某项目满足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有3家,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采购人应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采购人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吗?


答:在本项目中,3家供应商满足资格条件和实质性要求,即使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合格供应商依然是3家,不受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的影响。采购人既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选择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赋予采购人此项选择权。需要注意的是,若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明显偏高、技术方案与第一名差距较大,可能存在串通嫌疑,建议重新采购,以防损害公共利益或引发廉政风险。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必须向财政部门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属于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供应商会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是由财政部门作出的,所以采购人需要向财政部门报告。


问:采购人委托采购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但因专业能力不足导致招标文件存在排他性条款,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如何划分?


答:即使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采购人仍需承担主体责任。招标文件代表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和意志,其合法性、公平性最终由采购人负责。实践中,财政部门通常会同时追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但采购人作为委托方和决策方,责任更重。


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应对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等核心内容把关,不能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为由推卸责任。采购代理机构负次要或连带责任,若采购代理机构明知内容违法仍编制或未提出专业意见,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可能被警告、罚款、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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