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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问答 | 供应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能认定投标无效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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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问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九年时间里,“问答”频道已收集了18万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2688字,阅读完约8分钟”


问:公开招标货物项目中,招标文件未针对节能产品品目清单中应进行优先采购的产品设置评审优惠,中标结果有效吗?

答:该行为构成程序违法,财政部门可依法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甚至罚款;是否推翻中标结果,取决于“未设优惠”是否实质性影响中标候选人排序。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问:竞争性磋商项目,两个采购包名称分为别“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直属机构)”和“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基层单位)”。某供应商响应文件针对两个采购包进行响应,填写的采购包名称均为“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直属机构、基层单位)”,在符合性审查过程中被认定响应无效,而磋商文件未明确采购包名称填写错误为响应无效情形。无效认定合规吗?

答:不合规。仅因响应文件中将采购包名称填写为“某图文印刷服务采购项目(直属机构、基层单位)”,而磋商文件分别列出两个独立采购包名称,即认定“采购包名称不符”和响应无效,缺乏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响应无效必须基于法定情形或磋商文件明确列明的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问:货物采购项目中,采购文件评审因素就供应商提供产品升级方案和培训服务方案各赋1分,合规吗?

答:不合规。方案类评审因素赋分,不得以“是否提供方案”作为赋分依据。提供方案即得1分,这种做法忽视了方案的可行性,易导致供应商靠数量堆砌得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第二款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三款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货物招标项目包含多个采购标的,投标人所投产品中的某一款产品的制造商曾在其他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应当判定该投标人为无效投标吗?

答:不应仅因投标人所投产品中某一款产品的制造商曾在其他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且处于禁入期,就直接判定该投标人为无效投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作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其对象是直接实施违法行为的供应商。若该制造商本身并非本项目的投标人,而是作为投标人的上游供应商或产品提供方,则其受罚状态原则上不直接导致投标人资格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问:某货物招标项目,A供应商中标,但B供应商称有中标产品的独家授权,采购人应和A供应商签订合同吗?
答:应该。B供应商关于“独家授权”的主张,不能成为采购人拒绝签约的合法理由。采购人若以此为由拒签合同,将构成违法变更中标结果,需承担行政与民事法律责任。B供应商如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应通过质疑、投诉或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干扰政府采购合同的正常签订。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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