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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技术参数;评审因素;差别歧视待遇
案例回放
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后,A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认为涉及评分的13项技术参数没有三家供应商的产品能满足,能得满分的仅有某供应商的产品,招标文件指向特定供应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涉及评分的13项技术参数均为重点技术参数,但不属于实质性要求。上述项目在确定采购需求前,进行过需求调查,A供应商质疑提及的13项技术参数每项均有三家供应商的产品能满足,并留存了相关证据,没有排斥潜在供应商。
因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A供应商又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在调查后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据表明,作为评分项的13项技术参数,每项技术参数都有三家以上不同供应商的产品可以满足。但是,只有一家供应商的产品能全部满足13项技术参数要求,可以得满分。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明显指定该供应商产品,或者说在编制采购需求时照抄某供应商产品指标,排斥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成立。
问题引出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判定,并非以潜在供应商或实际参与供应商的数量为单一衡量标准,而是聚焦于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设置的合法合规性。
实践中,技术参数是否具有指向性一直是争议焦点。许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需求时,往往认为只要某项技术参数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的产品能够满足,就认定该参数设置合理,不具有指向性。这种判断方式不可取。
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一般分为实质性要求与非实质性要求,本案例中的13项重点参数,就是非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是必须完全响应,否则投标(响应)无效。而非实质性要求在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中作为评审因素,在这类采购项目中,技术参数不是唯一的评审因素,供应商即使部分技术参数不满足要求,仍可通过价格竞争或其他优势弥补。因此,为确保充分竞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否则废标。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可以允许非实质性要求存在偏离,也就不能再对满足非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作出规定,否则不合逻辑。
本案例中,A供应商主张13项非实质性要求的技术参数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的产品能满足,意思是市场上至少存在三家供应商的产品能“全覆盖”这13项参数。A供应商的此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非实质性要求每项参数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的产品满足即可,但财政部门调查时发现,每项参数确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的产品可以满足,但只有一家供应商的产品能“全覆盖”这13项技术参数,也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从财政部门处理结果可以看出,尽管要求必须有三家以上供应商的产品同时满足非实质性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非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审因素时,采购文件应当避免非实质性要求有倾向性。否则,这一制度将异化成为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工具。如果采购文件的技术参数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该供应商就可以通过综合评分得高分,获得中标(成交)资格。因此,只有采购文件在设置非实质性要求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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