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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设为评分项,应注意避免踩哪些坑?

业绩设为评分项,应注意避免踩哪些坑? 政府采购信息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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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业绩分值如何设置才能保障采购公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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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参与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特定行业的高额业绩,对我们新成立的小微企业构成了歧视。”近日,某科技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向记者反映。政府采购活动中因业绩设为评分项引发的投诉时有发生。那么,业绩分值如何设置才能保障采购公平呢?


业绩分值设置过高和横向比较均违法


“业绩分值并非越高越好,分值设置过高会对中小微企业和新成立企业构成歧视。”易采通App“问答”频道专家韩孟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实践来看,采购项目的业绩分值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建议每提供一份业绩得0.5分—1分,总分不超过5分,这样既能体现供应商经验优势,又不会具有排他性。


记者从政府采购信息网查询到一则典型案例:某应急管理局物资采购项目,因业绩分值设置过高,财政部门认定其对小微企业构成歧视,最终要求采购人调整业绩分值。除了业绩分值过高,横向比较打分也被明令禁止。韩孟玉举例说,“排名第一得10分,第二名得8分”这类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业绩分值应基于客观标准,而非供应商之间的排名比较”。


同类业绩需明确范围,严禁限定行业和区域


“‘同类业务’到底包含什么?招标文件没说清楚,最后我们提交的业绩不被认可,投诉后才知道是我们对定义理解有偏差。”某服务企业招标投标专员李女士向记者说出了自己的困扰。


对此,《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明确要求采购人必须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比如,“福彩投注机终端维保服务”采购项目,需明确仅限“福彩投注机维修维护”业绩,还是包含其他投注机类业绩。模糊的定义容易引发争议,也可能为某些供应商“量身定制”。


同时,限定特定行业或区域业绩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还有一则案例:某食堂改造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医院食堂改造项目”业绩,因限定特定行业,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最终被责令整改。“政府采购活动应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不能用行业、区域画‘圈圈’。”浙江天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先生说。


禁设金额门槛和限定政府采购业绩


“200万元以上业绩得2分”“400万元以上业绩得3分”——这样的业绩评分标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并不少见。记者从财政部处理公告(第六百二十六号)中看到,此类将合同金额作为评审因素的做法,属于变相把企业规模要素纳入评分,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中小企业获得的采购合同金额普遍偏小,业绩设金额门槛相当于把中小企业排除在外了。”上述负责人说,业绩评分项应关注服务质量、履约能力等,而非合同金额的大小。


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文件也不能限定“仅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业绩”。“有些企业擅长服务民营企业或国有企业,不让它们用这类业绩,明显不公平。”韩孟玉补充道,曾有项目因限定政府采购业绩被投诉,最终取消该条款,所有合法合规的业绩都应被认可。


浙江乐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说:“希望更多采购人重视业绩评分项的设置,供应商也要主动监督,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政府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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