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关键词
投标无效;违法评审;联合体投标
案例回放
2023年10月7日,某农村道路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预算260万元,项目开标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9时。2023年11月1日,中标结果公告发布。A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并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A供应商投诉称:虽然招标文件中提供了联合协议的格式文本,但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A供应商并未联合其他供应商一起参与投标。在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却以“联合协议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为由认定A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作投标无效处理。财政部门应当认定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且在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违法认定A供应商投标无效。
财政部门在受理投诉后查证属实,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废标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不得拒绝联合体投标。本项目已经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这就意味着,如果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投标会被认定为投标无效。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未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协议。
实践中,一些地方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制定的采购文件范本会预先设置尽可能完备的内容,比如设置接受和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选项,供采购人勾选。本项目尽管已经载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但招标文件依然提供了联合协议的格式文本。这是否意味着供应商需要在此项格式文本中声明没有和其他供应商组建联合体参与投标,并签字、盖章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具体到本案例,A供应商并没有提供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联合协议,说明A供应商没有和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投标。因此,评标委员会以A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联合协议未签字或盖章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是违法的,违反了客观、公正、审慎的评审原则。
此外,对联合体资格的审查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委员会不能越俎代庖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这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应对评审专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投稿联系方式:13521445720(微信电话均可)
邮箱:tougao@caigou2003.com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阅读更多采购实务案例
热门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