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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前期设计;法定代表人
案例回放
某实验室改造项目公开招标,招标前,采购人委托A供应商提供设计图纸,即负责工程设计。随后,项目进入施工招标阶段,A供应商未参与投标。经评审,B供应商中标。中标结果公告后,C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B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与前期设计单位A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B供应商的两名员工同时也在A供应商任职,B供应商涉嫌通过关联关系谋取中标,要求取消B供应商的中标资格。采购人答复称,A供应商和B供应商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因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C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财政部门经过调查发现,A供应商与B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确实为同一人,而且确实存在员工同时在两家公司工作的情况,A供应商与B供应商构成实质性关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认定B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其中标结果无效。
最终,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引出
本案例中,虽然A供应商和B供应商不是同一供应商,但是这两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且存在员工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的情况。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前期为采购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等有关服务的供应商,不仅在理解以及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一定优势,而且有可能在设计中暗含对自身有利的内容。因此,为采购项目提供设计服务的供应商本身占据有利地位,如果允许其参加后续项目采购活动,可能导致设计方案为后续施工“量身定制”,其他供应商无法在同等条件下与其竞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前期服务供应商参与后续投标,核心是为了避免提供设计方案的供应商利用信息优势,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原则。
虽然本案例中,A供应商和B供应商都是独立法人,提供设计的A供应商并非中标的B供应商。但是,前期设计供应商和中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负责具体工作的员工也有重复,这表明两家供应商实际受同一主体控制。B供应商不仅对采购项目了解程度较高,而且A供应商的设计人员还可能协助B供应商参与后续投标,这种情况导致其他供应商处于明显不公平的竞争地位。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立法本意是不能有利于设计公司自身,本案例中,A供应商和B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存在员工同时在两家公司任职的情况,可以视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财政部门的处理结果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立法本意,在A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的基础上,B供应商不能再参加该项目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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